公款旅游等问题

2025年05月06日 10:25        点击:[]

一、典型案例

1.华中师范大学就业工作处变相公款旅游问题。2015年7月3日至5日,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就业工作处在阳新县召开毕业生就业工作研讨会结束后,组织参会人员游览当地景点,违反了有关严禁变相公款旅游的规定。就业工作处处长王茂胜对此负有主要责任。2015年12月7日,华中师范大学给予王茂胜行政警告处分。

2.内蒙古工业大学电力学院违规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7月16日至30日,该院组织教职工共41人分两批赴华东五市和广西桂林旅游。旅游结束后,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旅游补贴名义给参与旅游41人每人发放3000元,未参与旅游38人每人发放1500元,支付机票改签费用15470元,共计支付195470元。时任院长王生铁、党委书记王清华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8月,王生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王清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工部部长兼团委书记王文山等人公款旅游问题。2014年8月13日至21日,王文山和学院基建管理处处长原刃锋、学工部副部长黄进涛开车赴山东走访毕业生期间,携带家属借机到威海、蓬莱等地旅游,并公款报销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2016年财务专项整改中,三人退还了违规费用。2017年7月,王文山、原刃锋、黄进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4.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等问题。2015年7月23日至28日,该院组织38名思政教师赴青海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活动中私自变更行程、增加景点,借机公款旅游,同时存在违规携带家属以及住宿费超标准等问题。法政学院党委书记朱新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院长王吉林受到诫勉。


二、案例分析

【释义】

公款旅游指的是用公款组织旅游、支付或报销旅游费用的行为。公款旅游曾被看作一些地方和部门理所当然的“福利”。在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的高压下,仍然有一些党员干部按捺不住躁动的心,总想找机会出去“看一看”。

【表现形式】

1.组织旅游:以“福利”的性质,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或职工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

2.考察学习游:为了容易通过审批和财务报账,一些单位将公款穿上“考察”、“学习”等公务活动的“马甲”,进行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将工作学习地点安排在风景区、大城市,工作议程安排松弛,堂而皇之地游山玩水。

3.红色教育游:有的单位打着接受“红色教育”的招牌,行游山玩水之实,甚至在“红色线路”的选择上,搞“红”“绿”相间,既游红色圣地,也纵情山水。

4.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确实有实际公务需要出差,在出差的间隙进行旅游或绕道旅游的行为。

5.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没有明确公务目的的或无实质公务目的,打着公务出差的旗号,以公务为名行旅游之实的行为。

6.他人支出游:一些单位负责人参加下属单位和企业组织的考察旅游活动。

【有关规定】

1.《<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

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第五条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来源:齐鲁师范学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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