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1.湖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水电中心工作人员张湘零挪用公款问题。2016年3月至11月,张湘零在后勤服务总公司水电中心从事学生公寓电费收缴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收取的学生公寓电费共计34618元,用于归还其个人信用卡欠款和个人消费。张湘零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收费工作岗位,退交全部挪用款项。
2.安徽农业大学茶与食品科技学院茶叶系主任、教授李立祥涉嫌虚列支出转移并侵占科研项目经费问题。李立祥2012年在科研经费支出中虚构材料采购事项,将科研项目33.26万元分批从安徽农业大学账户转移到与其合作企业的账户,套取科研经费20万元,违反有关规定。鉴于李立祥能配合调查,主动退回全部款项,安徽农业大学研究决定给予李立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免去系主任职务。
3.北京邮电大学原教授宋茂强冒领劳务费问题。宋茂强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冒领出68万元国家“核高基”重大科研项目经费,据为己有,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半,剥夺政治权利1年。
4.安徽理工大学爆破工程与器材研究所所长郭子如违纪违规问题。郭子如在担任安徽理工大学爆研所所长、法人代表期间,爆研所未报学校及相关部门批准,自行决定对外投资及转让事宜;未按规定上交学校资源使用费;违反财务制度虚开发票,成本列支不真实;爆研所将项目经费以借款名义转入个人账户,造成公款私存,并给项目资金带来潜在风险。安徽理工大学研究决定,给予郭子如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教授四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
二、案例分析
【释义】
非法牟利问题指的是取得的利益超出了应该获得的,违法道德,甚至法律。
【表现形式】
作为高校来讲,非法牟利最常见的就是非法套取、贪污科研经费,除此之外还有:
1.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的钱物。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
3.报销不应报销的发票。
4.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
5.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6.其他非法谋取利益的行为。
【有关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2.《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5.各省市、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来源:齐鲁师范学院官网)